02/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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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看今朝:調解制度原則是好

今年一月一日起,本地司法機構實行新制度,法院要求與訟雙方在大部分民事訴訟展開程序後,需要向法院證明雙方在程序中致力達成調解,並且需要提交調解申請書。如果雙方不接受調解,而且理據不合理的話,法院有權向訴訟人實施罰款,即使訴訟人最終勝出官司,也要賠上訟費。

新制度原則上是好的。據部分法官表示,處理一宗普通的民事糾紛案件,可以是花數年時間才能夠審理完成,然而,儘管勝訴一方獲得賠償,但賠償金額卻遠遠低於雙方的律師費,對雙方都是得不償失;而對於法院來說,處理一些大有機會庭外和解的案件,與訟雙方卻放棄這機會的話,這只會虛耗法院處理案件的時間和納稅人的金錢。

況且,訴諸法庭只是與訟雙方在合法情況下爭取公平待遇的其中一個方法,能夠排除繁複的法律程序,雙方進行調解而最大化利益,這比任何事都訴諸法庭更為有益。

有關人士表示,若與訟雙方願意調解,可委任司法機構以外的獨立人士為調解員,透過面談進行和解。據報現時作為調解員的,大部分都是律師、建築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而律師作為調解員的更是不計其數。亦因為其專業身份,一般都被認可為公正的第三者,其專業知識亦能助爭議各方探討各自的需要,並尋求可行的解決方案。

不過,一般非專業資格人士能否成為調解員,能否接受有關的訓練?法院的決定,是否為專業人士製造利益,會否惹來「利益輸送」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