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區議會的選舉方案和○五年那次的最大分別,就是委任區議員沒有投票權,但政改方案中卻沒有提到取消區議會內的委任議席,因而被一些評論認為倒退。
這種安排其實有一套政治邏輯。○五年的方案,政府堅持委任區議員有權投票,委任區議員的角色在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的投票權被放大,討價還價後,政府才承諾逐步取消委任區議員,讓委任區議員在行政長官的提名和投票,以及在立法會新增功能組別中的投票權可以逐步削減,直到完全取消。故此,取消委任區議員的目的,最主要是要取消其在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的投票權。
但在今次政改諮詢文件中,一開始已經取消委任區議員的投票權,那區議員的政治角色,就只是《基本法》第五節區域組織中的第九十七和九十八條所訂明的角色,和《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已再無關係。既然委任區議員再沒有《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之內的政治權力,那根本和今次政制發展的內容無關,今次政改諮詢自然不再去討論委任區議員的存廢。
應否保留那百多席委任區議員可以討論,但只應在檢討地方行政和區域組織時再討論,而不是在檢討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辦法時進行。
地方行政中的委任區議員,在整個政制中只佔相對次要的角色,為顧全大局,政府也只好再檢討其存廢。但在目前情況下,是不是政府取消委任區議員,泛民就會妥協?如果以為這樣的政治交易可以成功,實在太天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