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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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銀行明顯有責應賠償

本文重點
【本報訊】市民在櫃員機提款發現「食卡」及失款後,兩度即時通知銀行,惟銀行均以「機件故障」及「電腦出錯」為由,無即時處理,最終導致客戶損失。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若事件屬實,銀行明顯有疏忽,需負上賠償責任;立法會議員更指,若案發於辦公時間,銀行職員有責任即時察看,或可避免「假食卡」、「真偷錢」的情況。

銀行無即時處理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既然客戶於「食卡」及失款後已即時通知銀行,而銀行亦承認是櫃員機系統出現問題,即銀行有明顯疏忽,責任在於銀行。另一名律師鄧達明亦指,若客戶已盡最大責任,即時通知銀行,銀行的責任則較大。

身兼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亦認為,如果「食卡」事件發生於銀行辦公時間內,銀行職員又接獲客戶通知,應即時進行檢查,看究竟是否「真食卡」,或是有不法之徒設下盜卡陷阱,或可制止損失。

他又指,銀行理財中心應採取安全措施,例如加設閉路電視及熱線,客戶一旦發現「食卡」,可即時通知銀行,以確定提款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