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刑時指,眾被告為公民抗命和爭取言論自由,此乃高尚情操,並屬低刑責案件,故只判他們每項傳票罰款三千元,共罰四萬二千元。六名被告依次是海昇科技有限公司、曾健成、陳妙德、潘達強、楊匡及梁國雄。
案件編號:ESS 31207-11、36868-73、36925-27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