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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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訓練傷拗賠償金額

【本報訊】曾在警校獲選為「具潛質學員」的男警員,於九八年接受機動部隊訓練期間墮地傷及腳部,影響他的行動能力。他事後雖獲警隊繼續聘用,但只能從事文職工作。警員指他因傷而喪失晉升機會,為此興訟向警隊索償約一百八十萬元。警隊早前已同意負賠償責任,但對原告的索償金額有爭議,故雙方昨就賠償額於高院展開訴訟。

原告葉頌文(卅四歲),被告警務處處長。原告昨供稱九八年六月八日於訓練學校接受機動部隊訓練時,從一輛裝甲車上跌落地面,右腳腳跟骨折。他指直至現在,如果步行超過十五分鐘,傷患部位仍會疼痛和乏力。

原告在兩年病假後獲復職,於中區警署報案室工作,至今年三月依舊負責文職職務。他表示因傷不能擔任戶外任務,處方又不准他調往其他部門,令他原地踏步。原告續指,○三年試過考取警長升級試並合格,但之後有上司指他能過關的機會甚渺茫,故他最後決定放棄。而被告一方要他「供出」該上司名字,原告只表示「個個上司都咁講」,但未能提供上司姓名。

案件編號:HCPI 485/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