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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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禁煙定義申請終院裁決

本文重點
【本報訊】於本年九月起授權協助控煙辦執法的食物環境衞生署,其一名小販管理隊主任於休班期間,被指在茶餐廳範圍內吸煙裁定罪成,他上月在高院上訴得直推翻定罪,更引發禁煙條例中有關「室內」定義的法律爭議。政府認為本案的觀點影響廣泛,昨於高院原訟庭申請終審上訴,希望澄清有關法律觀點,法官明日裁決是否受理。

控煙辦代表律師昨指,高院上月的這項判決牽連甚廣,自○七年起計,現時共有一百九十八宗檢控個案正等候今次判決而再作定奪,其中有一百四十七宗是本年提出的檢控。任職販管隊主任的上訴人何鈾然則表示,不滿被捲入這場法律爭議中,法官回應指,對於「室內」的定義,不但控煙辦想知道,一般市民亦想知。

計算面積問題

按高院上月的判決,一個範圍應該四邊被包圍才算圍封,而每邊被封的面積都要至少達五成,才算是「室內」。控煙辦今次希望終院澄清兩個法律問題:首先,在決定一個範圍是否屬於「室內」時,應如何計算封閉面積;其次,用膠布封閉一個範圍是否構成「室內」。

案件編號:HCMA 18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