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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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罵由我:傳媒是社會公器

煲呔曾指摘傳媒「無中生有,惡意中傷」,他豈不明白,傳媒與政府官員不是附庸關係,也不是同道關係,原原本本就是「敵對」關係。

在自由社會,傳媒不是政府的輿論工具,而是監督政府的社會公器,在這個前提下,傳媒與政府「對着幹」根本是天公地道。如果香港所有傳媒都為政府歌功頌德、鳴鑼開道,那就不成世界了。

傳媒監督政府,只有本着「用心不良」,才能把到手的資料追查下去。煲呔曾親家賣慳電膽,政府政策又推銷慳電膽,那煲呔曾與親家之間有無「景轟」,傳媒就應追查。煲呔曾弟婦優先獲賠雷曼債券,其中有無走後門之嫌,疑點重重,傳媒就要跟進。

事實未澄清之前,傳媒都是先「疑其存在」的,不然何須追查?假設所有案子,傳媒都本着與政府相安無事的態度輕輕放過,那煲呔曾日子自然好過,而公眾利益必然受損。

煲呔曾既認為傳媒「無中生有」、「惡意中傷」,為何不挺身澄清事實?把事實說清楚,公道自在人心,煲呔曾不用罵人,傳媒也自會知所進退。現在是反過來,不講事實反倒罵人,罵人不能讓人噤聲,反倒暴露罵人者的情緒化與淺薄,煲呔曾為官半生,尚如此膚淺。

至於鄭耀棠說「法治社會所不容」,更嫌說法輕佻,如認為傳媒「犯法」,訴諸法律便可,「容與不容」不是他說了算,是法律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