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五歲被告歐陽國富,報稱泥頭車男司機,並自稱茅山派法師,妻女均任職小學教師。他否認九項以虛假藉口促致另一人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七年四月至十二月間,訛稱「性交轉運」騙得事發時十九歲的事主X(下稱X)與他九度性交。
傳召青松觀專家作供
X將於今日作供,控方鑑於她身份敏感,要求法庭批准X、其經理人和女友人可在屏風後作供,以免外界目睹芳容,獲法庭批准。另外,控方會傳召青松觀董事局總秘書以專家身份,指出道教未有透過男女交合以達助人消災解難的說法。
辯方亦表示會傳召九名證人,當中包括被告妻女,以及一名與X有相同經歷、現擁有理想生活的女顧客,惟女客不欲丈夫知情,故亦要求該三名辯方證人在屏風後作供。
控方案情指,X於○五至○七年間於尖沙咀山林道一模特兒公司任o靚模,惟感星途不如意,在經理人介紹下,結識一名自稱可透過口交、性交及法事而協助轉運的法師。經理人透過友人在○七年四月介紹被告與X見面,當日被告駕車接載X、經理人及女友人到港島區一住宅單位進行法事。
該單位大廳的枱上置有香爐、三支香、衣紙、元寶蠟燭和一疊黃紙,被告着經理人及女友人入房,十五分鐘後教X在香爐插香及唸咒,之後他手持黃紙帶X入另一房,要求她脫光衣服,並以黃紙掃她全身以「淨身」,之後被告自行脫衣,指示X替他口交,他則在X背上指劃,之後進行「性交法事」。
每月「作法」 做足九次
被告當時沒戴避孕套,期間他除接吻、撫摸X身體外,亦以手指在X身上指劃,被告在「法事」完畢前在X體內射精,並燒符水作為潔淨身體,X之後給予被告二百元利是。
被告在一個月後聯絡X再進行「法事」,雙方相隔約一個月便進行一次,直至第五次儀式時,X直言不欲口交及性交,惟被告回應不但不能停,更要做足九次,否則會前功盡廢,X半信半疑下同意,至○七年十二月,第九次法事亦完成。之後在○八年一月X發現懷孕遂報警,經合法墮胎後驗出被告乃「孽種」生父。 案件編號:DCCC 56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