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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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看今朝:沒有集體回憶的水塘

發展局宣布六個戰前水塘的四十一項水塘設施包括橋、水壩、水掣房等列為法定古蹟。當局解釋,該決定是基於這批水塘設施歷史悠久,見證了香港社會過去一個半世紀的變遷和供水系統的發展里程。

水塘有悠久歷史,那麼沙灘裏的幼沙呢?小溪邊的石頭呢?它們比水塘更年長,可能有上千萬年歷史了,何以不是法定古蹟?「古蹟」跟人的回憶沒有聯繫,又未能與人產生感應的話,高高舉起這批「古蹟」又所為何事?

過往《古物古蹟條例》決定法定古蹟的準則,都是跟着建築物的年代、歷史角色及建築美感去走,至於建築物跟群眾之間的共鳴和回憶卻往往被忽略,難怪過去被評為法定古蹟的,都被人批評乃市民毫無認識的建築物。

○四年,民政局諮詢公眾將「集體回憶」列為其中一項評審古蹟因素。「集體回憶」就是指群體所共同擁有的回憶,它乃界定法定古蹟的其中一個標準,為《古物古蹟條例》評審古蹟原則尋找平衡點。奈何當時坊間回響不大,錯失修改條例的時機。及至○六年皇后碼頭清拆事件,因當日條例未獲修訂,碼頭縱有回憶也難逃拆卸命運。

「集體回憶」不是唯一的考慮卻是重要的考慮。從歷史或建築美感方面評鑑建築物是不夠的,建築物還要得到社會認同和對社會有影響力。水塘雖堪歷史玩味,但很多市民未曾參觀過,亦有人搞不清水塘的位置;要不是有人刻意提起,恐怕無人會記得這些水塘的存在。到底我們對水塘的「集體回憶」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