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控人員應盡早確定哪些案件的證人需要保護。
2.如情況合適,檢控人員應向執法機關的案件主管查詢證人所需的保護形式和時間。
3.在有需要時,檢控人員應聯繫負責證人安全及證人出庭的執法人員。
4.如情況合適,檢控人員應監察那些受保護證人的情況。
5.在法庭聽取被告人的保釋申請時,檢控人員應告知法院有關證人被干擾的風險,以及是否需要保護證人。
6.如被告人獲法院批准保釋外出,檢控人員應盡早通知證人任何可能影響他們或其家屬的特別保釋條件。
7.檢控人員應採取可行的步驟,確保對待受保護證人的做法符合《證人保護條例》所釐定的程序。
8.如情況合適,檢控人員應向法院申請非公開法庭聆訊或不披露受害者或某些證人身份的命令。
資料來源:《對待受害者及證人的陳述書》修訂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