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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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權利修訂明生效

【本報訊】當局認識到要將罪犯繩之於法,有賴受害者及證人的通力合作。律政司早前對《對待受害者及證人的陳述書》作出修訂,將於明日生效。

律政司日前發表《對待受害者及證人的陳述書》,作為政府各部門的檢控人員指引,列明如何保障受害人及證人的私隱及保密權。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於○四年首次提出相關指引,亦明白到檢控人員要將犯罪者繩之於法,有需要確保受害者及證人通力合作,加強他們的信心,故研究其他普通法地區的發展情況及諮詢受害人團體意見後,為《陳述書》作出修訂。

其中在受害人及證人的人身安全部分,新指引指出,如有必要,受害人及證人在刑事司法程序進行之前、期間及之後,是有權得到保護,受害人及證人可能因同意出庭作證,令自己或家人身處險境,檢控人員雖不會參與保護證人計劃,但有責任提出意見,並確保執法機關採取一切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