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仁周五再撰文,解釋特首為何要為政改失敗而引咎辭職。文章提出的意見不能說完全錯,但無論如何,也不過是何俊仁的個人意見而已。
問題關鍵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運作,是按照《基本法》來行事,還是按照何俊仁的意見來行事?如果《基本法》已經有非常清楚的條文來回應某些政治問題,那我們別無選擇,就一定要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來行事,何俊仁的意見只能發表發表,不能凌駕《基本法》。
《基本法》第五十條已經寫得相當清楚,觸動到要解散立法會,明確列明的情況是預算案不能獲得通過。預算案遭否決就等於廢了政府的武功,這是不能等待的僵局,所以才會有解散立法會的一着。如果新的立法會仍然無法通過預算案,在你死我亡的對決原則下,行政長官就惟有辭職一途!
《基本法》雖有此條文,但亦只是在最後關頭才出動,真的用到這一招,其實已是政治大災難,而這個災難性的結果,每一個參與者都要盡最大努力去避免,而不是因為有這條條文就非用不可,因為相關條文只是無可奈何的最後一着。
對於其他重要法案,《基本法》沒有列明,怎樣定義就只能以政治後果來說明。這裏所謂重大法案,就是行政長官認為非付出上述政治對決代價不可,那就可用上這招,但如何考慮,完全是由行政長官決定,並非由立法會議員決定,更非由何俊仁決定。何俊仁認為政改是重要法案,這是個人意見,卻不能啟動這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