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本報訊】黎智英旗下的《壹週刊》一日內連涉兩宗誹謗官司,香港傳藝中心入稟高等法院,指《壹週刊》於今年七月及八月先後刊登兩篇誹謗該校的文章,令該校蒙受損失,向《壹週刊》追討賠償。另外,一名男子也於同日入稟高院,指《壹週刊》六年前刊登誹謗他的文章,要求《壹週刊》賠償他二百萬元。
首宗案件的原告為傳藝大學(香港)有限公司所經營的香港傳藝中心,三名被告分別為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壹週刊》的總編輯李科儀及黃德嘉。入稟狀稱,今年七月九日出版的第1009期《壹週刊》,刊登了一篇以「雜嘜課程無料到 香港傳藝三宗罪」為標題的文章,而八月六日出版的第1013期《壹週刊》,再刊登了另一篇以「證據確鑿講大話 傳藝無良招生」作標題的文章,上述兩篇都是誹謗原告的文章。
要求高院發禁制令
香港傳藝中心基於上述原因,要求高院發出禁制令,阻止三名被告再發布同樣或相似的誹謗言論,並向三名被告索償,包括懲罰性的賠償,但入稟狀內並無列出索償的金額。
另一宗案件的原告莫偉翔在其入稟狀中指,○三年八月廿八日出版的第703期《壹週刊》,刊登了一篇以「法律串燒奇孖寶」為標題的文章,內容誹謗原告,嚴重影響到原告之聲譽,原告因此向被告《壹週刊》索償二百萬元及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被告再誹謗他。
案件編號:HCA 1853 & 1854 /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