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只擁有「過期」學神車牌的中年電器維修技工,半年間先後駕駛盜取得來的五架電單車,在路面超速及違反交通標誌,期間兩度與警員交鋒時,為了逃走不惜衝燈、切線、逆線行車、撞傷途人兼將車上女伴拋出車外,最後因撞欄才被捕,被告早前在區院承認廿項控罪,昨被重判入獄五年及停牌十年。
法官昨判刑指,被告去年刑滿出獄後即再干犯,獲准保釋期間並再三犯案,且被告為求擺脫警方,不但危險駕駛,且罔顧其他司機及途人安全,完全視交通法例如無物,案情非常嚴重,法官更指其駕車行為與車神「盲亨」詹昌盛不相上下。
立法行政機構應加重罰則
法官續指出,這可見過往的刑罰未收到阻嚇作用,法庭想對被告加重刑罰,但無奈以三年作危險駕駛罪的量刑起點,已是該罪的最高刑罰,實在是「加無可加」。
法官表示,上訴庭在○一年的一個案例中,已認為危險駕駛罪最高判囚三年,實屬不足,曾要求立法機構考慮加重刑罰;但至今仍未見改善,加上近日行政機構正要修改道路交通條例,要求增加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罪,故法庭昨重申該罪的判罰未足阻嚇,要求立法及行政機構提高罰則。
卅六歲被告張志明,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停牌期間駕駛、無第三者保險行車、盜竊、偽造文件、意外後無停車及報警等合共廿罪,控罪指他於去年六月至十二月,先後偷取五輛電單車後無牌駕駛該些失車,並在路面危險駕駛。
在本案首次干犯危險駕駛的被告,過往於九六及○七年間,已兩度就偷車、無牌駕駛等罪被判囚及停牌。惟法官早前在本案候判時,再細閱被告案底竟有「驚人發現」,爆出原來被告自九五年於其臨時駕駛執照,即「學神牌」過期後,並無申領過正式車牌,故他在過往十四年一直「揸大膽車」。
關注駕駛安全的電單車組織「鐵騎力量」副主席陳志忠昨指,現時有關危險駕駛的法例太寬鬆,而法庭判刑亦過輕,當局有必要盡快修例、加重刑罰,才能收阻嚇作用。
案件編號:DCCC 18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