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氏夫婦輪候公屋多年,兩年前獲編配石硤尾邨一個小型單位,與兒子共組三口安樂窩。當時為善用空間,文太決定為新居訂造全屋傢私,「為咗慳位,間屋所有櫃同床都係入牆,總共用咗成幾萬蚊!」
「拆咗又好嘥」
去年文家再添新成員,以擠迫戶身份要求調遷至較大單位,並且在今年六月獲安排遷居。有見現居單位家具仍非常新淨,文太擬留待新租戶使用,「特別係個廚櫃,要再造過就好貴,拆咗又好嘥,諗住留番畀下手(租戶)!」可惜最終還是過不了房署官僚的一關。
「房署(職員)話所有單位交番出嚟之前都要還原,要『吉』屋一間,我唔係想慳拆裝修嘅錢,只係唔想嘥嘢,依家經濟咁差,點解唔可以由個新租戶揀要定唔要?」文太不滿政府部門講一套做一套,邊呼籲市民環保卻邊帶頭浪費。
幾經向房署爭取不果,文太遂將屋內有用物資分贈街坊,但有不少仍要運往堆填區,「我真係唔想嘥,既然街坊又有用,無謂製造咁多垃圾!」
房屋委員會前委員王坤指出,房署在八十年代會因應需要,容許遷出租戶留下有用物資,「以前房署會做中介人,容許新舊租戶私下協調,留番單位入面有用嘅裝修,好似地板同瓷磚咁用得唔好嘥!」但自九十年代開始,房署已鮮有主動協調,未能切合居民需要,「房署只諗到邊個方法最方便,冇諗過社會整體需要!」
處事一成不變
「房署為方便收樓,一律要住戶還原單位,新租戶又要再嘥錢整番,咁即係製造垃圾!」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主席王國興指摘房屋署處事一成不變,未有考慮實際情況,促房署檢討現有措施,以貼合居民及環保需要。
房署發言人稱,住戶對室內舊設施的需要、喜好及接受程度未盡相同,而租約亦有規定,租戶終結租約時須還原固定裝置與設備,惟在個別情況下,房署亦會容許遷出租戶將符合安全規定的裝置留予準租戶使用。
交還單位須回復原狀
根據房屋署與租客所訂租約條款,所有退租或遷出租戶在交還單位時,須騰空及還原所有固定裝置與設備。租戶可自行恢復原狀,或由房署拆卸或還原,工程完成後再由租戶支付費用。
記者:梁少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