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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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邊歌手罰款當唱K

【本報訊】天水圍居民自發於天澤邨河邊,組樂團載歌載舞娛人娛己,惟產生噪音影響到百多米外的居民,警方事後向三男一女的街坊票控遊蕩以致造成噪音煩擾罪,四人均不認罪。法庭先審理其中一宗,經審訊後,裁判官昨於屯門法院裁定涉案「男歌手」罪成,但考慮其罪行嚴重性不高,判罰款四百元了事,這亦成為首宗被定罪的同類案件。

喧鬧滋擾 居民難頂

六十二歲被告劉允平,被控○七年十二月十至十三日,於天澤邨對面天影路河邊行人路的公眾地方遊蕩,以致在該處形成喧鬧集會。被告在判刑後指,接受法庭判決,亦不打算上訴。他無奈表示:「我哋小市民邊夠政府鬥,當用四百蚊唱次卡拉OK囉!」他又指日後唱歌都會到政府安排的指定地點。

裁判官裁決時指,事件中有兩住戶受影響報警求助,其中居於廿三樓的住戶指,晚飯時間樓下有人用咪高峰唱歌,又使用樂器,嘈得她不能教女兒功課,此外,雖關上窗戶但仍要調高電視機音量,才能觀看到節目;另一居於七樓的住戶則指,噪音令他聽不清楚家人說話,女兒亦不能專心溫習。法庭接納他們的口供誠實。

法官亦指,接報到場的警員亦指噪音刺耳,他們在警車內關上窗開冷氣加上汽車引擎聲,亦清楚聽到十五米以外的音樂聲。當警員上前干涉時,被告正透過咪高峰及擴音器在唱歌,有人在玩樂器,周圍約有廿人圍觀。裁判官認為被告在上址出現之目的,是為製造一個高音量的集會,因此裁定他罪成。

案件編號:TMS756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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