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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十六歲雙失少年辯稱搵錢還債,深宵赤手空拳連環打劫便利店及油站,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各一項搶劫及企圖搶劫罪。法官昨判刑時斥責被告在短短三小時內干犯兩罪是「目無法紀、有恃無恐」,法庭需保護通宵營業商店的員工免受襲擊,遂重判他入獄四年。
原子筆威嚇店員
法官判刑時直斥,被告犯案時碰巧有顧客光顧,但他仍留在店內,更無恐懼神情,並用開瓶器和原子筆威嚇店員,令案件嚴重性大增。法官又指開瓶器和原子筆雖非利器,被告行為足以震懾對方令其就範。被告深宵在通宵營業的店舖犯案,而該類店舖的員工頓成劫匪襲擊的目標,法庭需保障店內員工的安危。
案情指被告鄭偉良今年四月十日晚上十一時許,在葵涌麗瑤邨的7-11便利店,向店員喝令交出金錢;期間伸手欲拉開收銀機但不果,又遇着顧客光顧,他離開櫃枱但仍留在店內等候。待顧客走了,他拿起開瓶器拍打,嚇得女店員交出六百三十元。
兩小時後,他再到附近青衣路一個油站,當走進便利店內,在枱面隨手拿起一支原子筆指嚇男店員要錢,並說:「係咪要我用刀拮死你呀?」男店員聲稱店內無錢,建議與被告一起到店外,可私下給他三百元。被告依從走到店外,店員便乘機捉着他,再呼叫其他油站同事幫手,最終制服被告。
案件編號:DCCC 48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