卅三歲的被告孔令國,昨在庭上木無表情,只是間中仰頭沉思。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摘被告「罪無可恕、情無可原」,直斥他:「你嘅駕駛態度極不負責任,你明知該路段有風險,你明知早上載滿六十一個人,但你駛入嗰條路時,完全無理風險,無考慮乘客嘅安全。」
駕駛態度差劣 毀無數家庭
郭官指被告駕駛態度差劣造成重大傷亡,實屬同類案中最嚴重,故必須採納最高判刑起點,惟事發時加重刑罰的新例仍未實施,因此最高起點仍為五年,郭官不諱言被告應覺慶幸,指若在新例下刑罰必會相應調高。由於被告認罪免除傷者出庭複述慘痛回憶,故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本案發生後兩個月,立法會通過新例,危駕引致他人死亡罪的最高刑罰由監禁五年大增至十年。
對於被告辯稱事發後已深感懊悔、不能成眠、生不如死,郭官直指事件中無數家庭遭摧毀,幸存者中亦有人永久殘障、有人失明毀容前途盡毀,被告所謂的痛苦與他們的傷痛相比,實在微不足道。
懶理乘客勸喻 無及時減速
郭官又指本案為極嚴重及恐怖的車禍,造成死傷枕藉,從現場相片看,旅遊巴車頂分離、車窗全碎裂、椅子東歪西倒,隔音屏石壆染滿死傷者的血,燈柱亦嚴重彎曲,顯示當時衝力極大。
郭官指摘被告有豐富駕駛旅遊巴經驗,亦多次行駛該路段,應非常熟悉巴士的制動性能及斜路風險,但他持續並蓄意地沒使用廢氣煞車,只單靠腳掣煞車,未理會車上顯示制動系統失效的警告燈、響號、車外傳來的焦味甚至乘客的勸喻,無及時減慢車速,終錯失安全停車機會。而對於種種失誤,被告至今未能作出合理解釋。
官盼傷者可釋懷 重新生活
郭官要求被告停牌期滿後,必須重新通過所有駕駛測試才能復牌。對於庭上有人聞判後大叫:「唓,搞錯呀?」郭官坦言:「可能有人認為判得太輕,希望他們明白我已根據法例判處最高刑罰,意外已經發生,判多少都唔可以彌補到所造成的痛苦傷害,希望死者家人及傷者從此可以釋懷,重新生活。」
事發於去年五月一日,被告駕駛旅遊巴,早上接載六十一名主要為長者的神慈秀明會信眾,經沙田坳道駛往西貢參加月祭,惟駛至新西貢公路時因制動系統失靈未能減速,至南邊圍迴旋處終失控左傾滑行,撞上燈柱及土柱後,再翻側撞向隔音屏,導致車上十九名女乘客死亡,其餘人均告受傷。
案件編號:DCCC 113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