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本報訊】機場倉務員透過互聯網,結識事發時年僅十歲的小五女生,雙方網上交往一段日子後相約在女童家中見面,惟初次見面男方即自備安全套兼露出狼相,要求與小五女生性交,完事後雙方一度未有再見面。事隔一年後男方又邀約女童在女童家性交,女童事後更改MSN地址躲避,但男方以電話發出短訊要求聯絡,又在網絡強迫女童對視像鏡頭全裸及發出呻吟聲,食髓知味的他更以裸照逼女童在鏡頭前自慰。
恐嚇發布裸照損名譽
倉務員昨在區院承認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刑事恐嚇罪,法官直斥被告行為無恥,培育女童作其洩慾對象,須判處阻嚇刑罰,終判囚被告六十四個月。
現年廿一歲的男被告陳庭燁,承認兩項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一項刑事恐嚇罪,控罪指他於○六年至○七年間,兩度在當時分別十歲及十一歲的一名女童Ⅹ的寓所內非法與她性交,另於今年一月十日刑事恐嚇當時十三歲的女童Ⅹ,威脅她在視像鏡頭前自慰,否則發布Ⅹ裸照令Ⅹ名譽受損。
法官判刑指,求情時自稱飲過啤酒兼剛與女友分手的被告,攜同安全套到Ⅹ家探訪,明顯早有準備,事後更以裸照無恥地要脅Ⅹ就範,此案是他當法官以來處理過最嚴重的刑恐案,為撫平女童及女童家人的傷痛及阻嚇後來者,必須判予重囚,六十四個月刑期最恰當。
控方案情指出,就讀小五的十歲女童Ⅹ於○六年在網絡結識被告,兩人透過互聯網及電話交往一段時間後,被告約Ⅹ在Ⅹ的寓所相見,雙方擁吻後被告要求性交,Ⅹ提醒被告她年僅十歲並加以拒絕,但被告表示「唔使擔心」後,女童半推半就下就範。
雙方自此未有再見面,豈料一年後被告再約Ⅹ到Ⅹ家中見面,Ⅹ再次獲邀性交。事後Ⅹ更改MSN地址避開被告,惟被告竟透過電話短訊要求聯絡,並在MSN上要求Ⅹ對着視像鏡頭全裸供欣賞,更稱從此不再騷擾,Ⅹ聽罷脫衣躺在床上一分鐘後關上電腦。惟食髓知味的被告,再要求Ⅹ透過電腦發出呻吟聲,Ⅹ將下載的呻吟聲送出後,被告再要求她自慰,Ⅹ訛稱視像鏡頭損壞,被告命她數日內修理,言畢更發出兩張Ⅹ裸照,要脅就範。Ⅹ事後向同學傾訴,終因有人向社工投訴揭發事件並報警處理。
案件編號:DCCC 165/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