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志華(卅九歲),昨聞判時並無任何反應,被押入囚室時則與一名在旁聽席上的男子揮手苦笑。被告獲四十多名學生、家長及同事致函法庭替他求情,昨亦見有不少疑為家長的旁聽人士到庭,而本案亦是近期的非法性交案件中,判刑最重的一宗。
受害人憶起舊事仍自責
法官判刑時強調,老師、學生、家長之間存在信任,被告曾在小學教女事主X,從而深得X母信任,並准X在他家中留宿。被告卻藉此機會支配、牽制和利用X,X母曾稱,做夢也想不到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法官直言,被告的所為,簡直是父母及家長的噩夢。
此外,事件長達兩年,報告指X至今仍常想起受侵犯的情況,又不斷自責當初為何無拒絕被告。心理專家則指,若沒有這事情發生,X的前景可以是很美好的;惟被告不認罪,要X出庭作供,更要在證人台上被指摘是反叛、貪玩、講大話的人,法官指這猶如在X的傷口灑鹽。
法官續指,被告與X可能存在學生對老師的傾慕,或甚兩情相悅之情況;惟被告受過高深教育,有高尚人格,理應懂得抑制情慾,但被告卻為一己私慾,毀去X的清白。被告因干犯本案而失掉教職,更要身陷囹圄,實在令人惋惜,但法庭必須保護年輕而不懂得在性方面作決定的女童,故須判被告重囚以懲。
男友鼓勵報警始揭發
被告共被裁定十一項非法性交罪成,其中七項指他與未滿十三歲的X性交,及四項與未滿十六歲的X性交,控罪指被告在○四年初至○六年底與事主X在被告位於油麻地的平安大樓居所內,多次發生性行為。
案情指被告事發時在油蔴地天主教小學(海泓道)任教,X曾是該校學生,自她升中後則在被告家中補習。X供稱她剛滿十二歲不久,被告在家中要求與她發生性行為,她不懂拒絕,自二人成功發生性行為後,她覺已把最寶貴的都給了被告,亦不再拒絕被告的性要求。她在庭上指稱,與被告相處的廿八個月內估計發生過二百八十次性行為,直至○六年底與被告分手。X去年向新男友表白過去,男友得知後鼓勵她報警而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HCCC 28/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