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十二年,「港人治港」把香港治成今天這個樣子,令人相當失望,對中央和港人來說,要思考的問題有兩大方面,一是「港人治港」的制度設計是否有問題;二是「港人治港」不濟是否因為人才極度匱乏所致,或是制度和人才同時存在問題。
就制度而言,十二年來實施的「港人治港」,就是中央不派一人進入香港特區的行政、司法、立法體系,香港的行政、司法、立法體系從最高長官到一般官員,都是「本地人」。這三大體系皆從港英政府「直通」而來,整整十二年從體制到人事可說毫髮未動。《基本法》只對行政長官、各主要高官、大法官、立法會組成等產生方法有相關規定,而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對「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在制度上予以保障。對此,中央政府可說下放了很大的權力,也大大約束了自己。
例如,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當完成了對行政長官、問責高官的產生、任命之後,中央已不能在「工作規則」上對行政長官如何管治香港「內部事務」發號施令;如果特首不稱職,工作幹不好,中央也不能將他調離換人,只能是他自己「識做請辭」,或因事遭彈劾,或遇「憲政危機」。這樣的制度安排,對港人治港固然有很大的保障,但對「港人治港」出了問題,中央要想「糾偏」則十分麻煩,沒有多少保障。
當年,中央制訂「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國策時,主要着眼點是在體現主權原則之下,盡量把權力下放給港人,下放給特區政府,認為只有這樣他們才能治理好香港。中央沒有或者甚少考慮一旦「港人治港」未能達到預期目標,中央能有甚麼制度安排予以「糾偏」。與此同時,中央對香港的治港人才也估計過高,以為那些公務員們、政務官們,那些大商賈們,那些留洋學歷「高得嚇人」的專業人士們,都是治港人才,「港人治港」放在他們手裏沒有問題,那時中央也沒有估計到「港人治港」人才首先是政治人才的重要性,更不知「人才荒」足以把「港人治港」「搞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