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拒交資料 洋漢求終審駁回

【本報訊】曾任報章記者的美籍男車主,因拒絕提供涉嫌駕駛其座駕衝燈的司機資料而遭票控,他以有關法例違反《人權法》賦予的緘默權,成功令裁判法院撤銷控罪,律政司不服上訴獲判得直,昨日該美籍漢為此再到終審法院尋求終審上訴許可,終審法院法官表示認同上訴法院的論據,駁回他的申請。

案發在二○○七年七月三十日,警方當時在秀茂坪道近秀明道交界,拍得涉案美籍被告Richard Ethan Latker (四十四歲)名下一輛私家車涉嫌衝紅燈,遂引用《道路交通條例》第六十三條,要求被告提供疑違規司機的個人資料,被告因無回覆而遭票控。案件在○八年五月於九龍城法院處理時,原審的裁判官唐慕賢接納被告以《人權法》作為抗辯理由,判有關法例無效,並撤銷檢控,律政司及後上訴得直。

Latker昨陳詞指上訴庭的理據有錯,Latker認為緘默權是絕對的,不應受到公眾利益影響。他又強調自己真心希望改變不平現況才會上訴,而非為逃避法律後果。

案件編號:FAMC 2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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