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先科國際造市案引發的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案件,案中被定罪的律師林炳昌,雖然一周前獲終審法院批准就其定罪上訴,但上訴庭昨就林刑期覆核的上訴中,卻指林以律師身份涉妨礙司法公正,更利用人身保護令機制以達惡毒的目的,指林做法是直插司法制度的心臟,嚴重地打擊公眾對法庭以及司法制度的信心,因而將林炳昌原有的四年刑期加至六年,同案另一被告、已棄保潛逃的黃創光,亦由原有的三年刑期加刑兩年至五年。而各被告要求減刑的申請全被駁回。
林炳昌較早前已在終審法院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他昨仍可「自由地」從高等法院的正門步入法庭,亦毋須即時收押,惟他得知上訴庭的裁決後即顯得神色凝重,並與律師及兒子在法庭外的會議室內研究判詞後才離開。林直言對裁決有點失望,並稱會考慮在終院就判刑上訴。
上訴庭三位法官對律政司要求覆核黃及林刑期的申請持不同意見,法官鄧國楨認為原有刑期並無過輕,駁回律政司覆核刑期的申請,但高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及法官韋毅志卻認為刑期過輕。其中韋在判詞中指黃是事件的始作俑者,並想用一切方法去接觸他的一名女秘書及令該女秘書曝光,但上訴庭接納,黃即使知道該女秘書正受廉署監管,但對女秘書是否已加入保護證人計劃並不知情。相反林作為律師,理應維護司法制度,而非與制度「打對台」,但林不但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更透過其他律師為女秘書申請人身保護令,從而達至客戶的目的,故林的刑責比黃更重。
廉署高調搜7報館
案中三名被告:黃創光(四十歲)、徐敏偲(廿八歲)及林炳昌(五十七歲),被控○四年七月初串謀向法庭稱黃的女秘書被廉署非法禁錮,因而要求為女秘書申請人身保護令。
案件當年廣被傳媒報道,廉署曾一度因本案而高調地搜查七間報館。三人於○六年六月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入獄兩年半至四年。上訴庭今年二月駁回他們就定罪上訴,昨亦駁回他們要求減刑的申請。
案件編號:CACC248/06及CAAR 8/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