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看今朝:隔離者應向誰討賠償

有酒店因為接收患上H1N1甲型流感人士而被封閉,接觸過患者的人亦要隔離,而接載過患者的車輛也要隔離消毒。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衞生署絕對有權力「封閉構成對健康的即時危害的處所」。不過,衞生署的職員在封閉物業時面對的難題,亦非他們力之所及,非得有警方配合才能完成任務。

○三年沙士時期的做法,是將懷疑患有沙士的人隔離最少七日。這七日固然令到隔離者喪失人身自由,也令到商業活動暫停,嚴重影響生計。然而,《條例》賦予當局封閉物業的權力,但只給予業主申訴機制,以申請撤銷封閉命令或向有關上訴委員會投訴不公,卻未見有任何關於賠償因物業被封閉所招致經濟損失的字眼。

七日不工作帶來的經濟損失非常大,對基層市民的影響尤其嚴重。他們或會因未有發病、怕麻煩而不接受隔離,加上當局沒有任何賠償機制,相信大部分人士都不願意無端招致不便或承受經濟及其他方面損失。

同樣涉及私人業權的有《古物及古蹟條例》。眾所周知,該條例賦予有關當局把歷史建築物宣判為古蹟的權力,亦有向業主賠償因宣布建築物為古蹟而造成經濟損失的機制。由於建築物是民間私人業權,業主絕對可以透過法律程序向當局申索經濟賠償。雖然賠償金額由法庭裁決,但金額定必是合理且客觀的。

一樣涉及私人產業及利益,一樣是由政府運用權力、以公眾利益為由勒令封閉或徵收物業,但兩者的業主卻遭逢不同命運。於是,我們見到有人樂意把物業出讓政府以換來經濟賠償,卻不容易見到的士司機挺身而出接受隔離。要是隔離者的合法利益得到政府照顧和法律保障,他們又豈會不顧公眾安全、不向有關當局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