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說,中央鑑於十二年的教訓,鑑於十二年來「港人治港」的實施情況,不能不考慮要管管「港人治港」,不能不考慮要有所「干預」,那麼應該怎麼管呢?思考的大方向有二,一是採取甚麼形式、方法、渠道「決策」「港人治港」,「指導」「港人治港」;二是不一定要由如今規定的「港人」擔任特首和組成管治班子,中央對特首的任命可以簡化,不一定要用現在這種程序,也可以對「港人」的身份定義重新詮釋,例如是不是一定要在香港連續住滿二十年?
第一種思考方向還保留目前「港人治港」的軀殼;第二種思考方向則「傷筋動骨」,要修改《基本法》。去年,一位駐港機構官員發表的「兩股管治力量」的文章就屬於第一種方向的思考。只不過,他用的是「曲筆」,用的是以「古」論今,拿鄧小平當年講的香港的事中央要管來「說事」,可謂用心良苦。
那麼,這樣的考慮是不是有違「五十年不變」的承諾呢?沒有。中央承諾的「五十年不變」,是指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變與不變和「港人治港」與否沒有必然的關係,而「港人治港」的內涵和形式則是可以調整和改變的。上述兩種考慮方向,就涉及「港人治港」內涵和形式的調整和改變。
這些年來,中央多次強調中國是單一制國家,特區政府的全部權力來自中央政府授權,特區政府沒有「固有權力」,也沒有「剩餘權力」。這樣的權力關係實際上使香港和中國內地各省、市地方政府與中央的關係沒有本質的不同,只有授權方式和多寡的不同。
中央強調這種關係,當然可以合乎邏輯地引申出,中央授權特區政府後,有權監察特區政府、「港人治港」行使這種權力的情況,甚至作出權力指導。這裏不存在「兩個權力中心」的問題,因為只有一個「權力中心」,「權力來源」就是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只是被授權機構,是中央實施「一國兩制」的執行機構,中央授權之後仍要管,也是順理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