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東周刊》前總編改判即時監禁

【本報訊】《東周刊》○二年發布女星受虐裸照,其當時之總編輯蒙漢明去年底承認發布淫褻物品罪,被判監六個月但獲緩刑兩年,律政司不服判刑,上月中向上訴庭要求改判即時監禁,昨獲上訴庭批准,蒙被改判即時監禁五個月,成為首名因發布淫褻物品入獄的傳媒高層。法官更嚴厲批評蒙向原審裁判官撒謊,藉聲稱自己涉案期間不在香港來卸責。

由北京趕回香港的蒙漢明,昨為前日缺席聆訊之事向法庭致歉,獲上訴庭副庭長司徒冕接納。蒙承認在二○○二年十月卅日發布淫褻物品,即《東周刊》第521期的封面故事及照片。當時《東周刊》為新傳媒旗下刊物。

上訴庭稱,原審裁判官相信蒙的求情,以雜誌出版前數天他不在港來量刑。其後控方向入境處查詢,蒙始在覆核刑期聆訊時「主動更正」,改稱出書前四日他都身在香港。

司法程序拖延逾六年

上訴庭指,受害人為知名人士,《東周刊》僅將其眼睛遮蓋,未能保護其身份,遑論以此來求情;至於蒙指稱此案被司法程序拖延逾六年,上訴庭認為這也是他的自願選擇,與人無尤。

而其同涉及案件的下屬,卻僅被判社會服務令,亦只是因為蒙被判緩刑在先,處理其下屬的裁判官才蕭規曹隨處以更輕刑罰。

總括而言,上訴庭認為本案性質嚴重,必須判處監禁,而蒙亦無特殊情況足以改判緩刑,因此將刑罰改為五個月即時監禁。

案件編號:CAAR 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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