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佬黎」上訴駁回 收監兩月

【本報訊】海味店營業代表蔡龍安,前年七月四度向東方報業集團(「東方」)負責人寄出署名「肥佬黎」的信件,以粗鄙惡毒字句辱罵收信人。蔡去年六月被裁定四項「投寄淫褻、不道德、不雅、令人反感或帶有永久形式誹謗文字」罪成,被判監兩個月。判決後他獲准保釋,並向高院原訟庭上訴,但其申請昨日遭法官即時駁回,被即時收監。

與去年初審時比較,上訴人蔡龍安(卅九歲)昨日將頭髮剪短,在得知上訴失敗後表現平靜。其代表大律師指稱,警方只在部分信紙及貼在信封上的膠紙找到上訴人指紋,信封上卻找不到,因此不能肯定是上訴人寄信,情況可能是撰信人寫信後把信放進信封,被其他人拿去投寄。

不過法官反駁指,上訴人在原審時並無提出此說,故不能在上訴時提出並叫法庭猜想。法官指原審裁判官推斷上訴人是投寄者並無犯錯,故駁回推翻定罪的申請。

至於減刑申請,大律師指稱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曾指任何人讀信後,都知道不會是公眾所認識的「肥佬黎」撰寫,但裁判官判刑時又指被告是想嫁禍「肥佬黎」,兩個說法互相矛盾。

非法手段損害新聞自由

法官就此點回應指,兩個說法針對不同意思,前者針對信件對讀者的感覺,後者則關於寫信人的企圖,並無矛盾。

法官又指,信件叫東方不要報道「肥佬黎」,顯示寫信人欲左右東方的辦報方針。裁判官指上訴人用非法手段損害新聞自由,是正確的結論。以此案嚴重性而論,判監兩個月並非過重,故亦駁回減刑申請。

案件編號:HCMA 55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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