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判刑時嚴斥被告干犯的罪行對泳池內的幼童造成心理影響,又形容被告案底非常惡劣,惟有關罪行最高之監禁刑期只是半年,「若然(刑期)更高,法庭會毫不猶豫考慮」,又認為控方下次亦可以改控更嚴重的罪名以收阻嚇作用。
有六次相類同案底
任職臨時售貨員的四十一歲被告溫志成,約五呎三吋高,一頭短髮及戴厚框眼鏡,雖然滿臉鬍鬚,惟外表較實際年齡為輕。被告自九四年起有十次案底,包括兩次非禮及六次與本案相類同的案底。
案件昨審訊時,多名證人俱親手拿起一條涉案迷彩三角泳褲檢查,以證實是否被告犯案時穿着的泳褲。被告曾開腔反對控方充公涉案泳褲「咁係我嘅嘢,我要攞番」,惟裁判官聞言斥責「唔想嘥時間同你講啲無謂說話」。另外,被告昨於裁判官讀判詞時亦一度「插嘴」,即遭裁判官指令「合埋把口」。
呆滯及眼神怪怪哋
三名十二至十多歲的女事主作供時,均指去年九月十八日晚上約六時到深水埗游泳池內的副池練習自由泳,該池的水深約一米,惟三人不約而同發現被告「露械」。她們形容,被告當時長髮及肩,穿着三角泳褲及戴着潛水鏡站於泳池中央,被告初時更「猛咁搞條泳褲」。
三名女事主稍後分別發現,被告望着她們並有「跳躍動作,一下一下連續」,被告勃起的陽具則露出於泳褲外,有女事主指於水底見到被告之陽具。惟三人形容被告陽具的長度時則有出入,由三厘米至六吋不等。三名女事主又分別形容被告當時「神情呆滯、傻傻吓、眼神怪怪哋」等等,故稍後向女教練或親人投訴。
陸姓女教練則供稱,當晚她帶領約廿名女生到副池練習,至少逾七十人在場,期間她接獲多名學生投訴有人「露械」,於是轉告救生員,陸又形容被告站於副池中央時「冇人敢游埋去」。
同任輔警警長的泳池康樂助理則發現被告於泳池上水時,泳褲內的陽具呈興奮狀態,「泳褲較佢正常需要着大一至兩個碼」,之後警方接報到場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KTCC 7098/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