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富商的真正身份,為資深物業投資者鄧劍群,他在六十年代投身鞋業,曾出任從事造鞋業的上市公司港台集團主席,遂有「鞋王」之稱。他亦有投資物業,持有尖沙咀大量商廈單位,因他對尖東港晶中心情有獨鍾,故又被行內人稱為「港晶鄧」。他前日以原告身份,入稟向其前情婦李姿霆(Karen)開展訴訟。
居住條件須維持婚外情關係
鄧劍群在入稟狀中承認,於○二年認識李姿霆後,發展出婚外情,之後兩年他先後買了四個物業給她居住或收租。兩人初相識時,她與家人居於紅磡海逸豪園,○三年初,他以一百七十一萬多元買下港灣豪庭一單位給被告居住,雖然單位是以李姿霆名義持有,但鄧劍群現聲稱這安排的目的,純為掩飾兩人的關係,強調並無送樓的意思。她要與他維持婚外情關係,才會准許居於上址。
他表示,她遷入港灣豪庭不久便懷孕,便決定再買一物業,還讓她擁有部分業權,但有附帶條件,便是她必須跟他維持關係,不能跟其他人有染,如有違反,他有權把物業收回。基於上述原則,他在○三年底以六百一十多萬元,購入西貢匡湖居一獨立屋,由兩人各擁一半權益。李姿霆遷入匡湖居後,翌年為他誕下一女,原先的港灣豪庭單位則改為放租。到○六年他們將物業轉為以「長命契」持有,但他稱,這對各佔一半權益的安排並無影響。
至○四年他又先後買入紅磡半島豪庭及尖沙咀卓能中心兩個單位作投資用。他表示,兩單位用以放租,但租金不足以供樓,餘額均是由他支付。該兩物業雖由李姿霆名義持有,但他否認是贈送給對方。
Karen:未收到鄧生書面通知
他表示,今年一月閱讀報章雜誌,驚覺女方與黃長發發展出一段性關係,於是就物業狀況作調查,方知早在○五年,她未經他同意,已將港灣豪庭物業出售,並對他隱瞞此事,更遑論向他交代賣樓獲益。因她對他不忠,他指已違反了讓她持有物業的條件,故他現向法庭要求,判令聲明女方僅是以受託人身份,替他持有上述物業的業權,現在要將業權轉回他手上,以及交還賣掉港灣豪庭所得的利益。
本報昨致電鄧劍群,其司機表示:「唔會回應,因為件事已經交畀律師處理,進入咗司法程序,律師都話唔好講咁多。」至於Karen則表示:「唔清楚,因為未收到鄧生嘅書面通知,暫時無咩可以回應。」
案件編號: HCA 92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