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幾千年前,古埃及、古羅馬、古印度已有驅魔術的存在,由族長或部落首長聯合巫師進行,隨着這些古老國度的消失,古法驅魔的法術也就失傳了。接下來,是教會的神職人員兼任驅魔人。因為人命關天,涉及教會聲譽,所以把關很嚴,而且定下很多規矩。
自1614年起,有教會職員開始為信眾驅魔,但當時不稱為「驅魔」,而是為有需要的人士舉行祈禱會,由資深的傳道者與幾名助手合作進行,如果這位人士神志不清而反抗,助手就合力把這位人士按在床上,以便祈禱儀式順利進行。但是,教會後來發現,如果這位人士並非被惡魔纏繞,而是真的有病,那就延誤病情,為了避免誤判,因此必須經醫生的診斷,否則,如患有癲癇症、中風、夢遊症等……將疾病當着魔,那就救人變害人了。
驅魔前,除了證實不是生病,還得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才考慮是否「着魔」(用粵語說就是「鬼上身」):一,害怕見到聖物(聖母像、耶穌像、聖經、十字架等);二,發出連親友也聽不明白的聲音,而且聲音明顯偏離其人的原聲;三,作出令人無法理解的舉動;四,身體出現超自然現象(例如,咬碎石頭、吞食泥沙、鐵塊)。出現上述單一情況,不可以輕率判斷是着魔,起碼同時出現兩三種情况才考慮,如四種情況都出現,那就必須緊急驅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