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望四方:旅監局條例解讀(三)——重新定義僱傭關係

旅遊業監管局(旅監局)成立後,導遊及領隊的法定發牌審批也將由香港旅遊業議會轉移至旅監局,對無牌工作或違反牌照條件的導遊和領隊,同樣引入刑事責任,最高判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1年,聘請無牌導遊或領隊的公司亦屬違法。

新例讓前線導遊及旅行社東主擔心,雙方都怕自己會因為對方的過失而要承擔刑事責任。導遊擔憂自己在執行旅行社違法的指令時受到牽連;旅行社東主擔心自己聘請的兼職導遊不受控,做出違法的行為時自己無辜惹上官非。他們的擔憂不無道理,這些都是因現時接待內地入境團的導遊與旅行社之間的模糊僱傭關係所致。一般正常的僱傭關係,東主聘請員工要付合理工資,員工亦有責任執行公司正常的工作指令,如員工擅自違反當然要承擔責任;若員工因執行工作指令時出現法律問題,公司當然也有責任。

然而,現時在接待內地入境購物團方面,導遊與旅行社之間並非我們一般所理解的僱傭關係。絕大部分接待內地團的導遊沒有底薪,收入全靠購物佣金獲得的分成,甚至有導遊為爭取出團機會要墊付大筆的旅客餐飲、門票等費用,令僱傭關係變得十分模糊。所以如果接待過程中發生違法行為,旅行社與導遊之間就會互相推卸責任。

在新規管制度下,旅監局會以行政方式要求旅行社必須與導遊簽署服務協議、支付合理酬金,必須向導遊或領隊派發工作單,清晰行程內的活動安排,不得要求導遊或領隊不合理墊支接待旅行團的費用。這樣導遊與旅行社之間關係及責任就較清晰,當出現檢控時,法庭也會根據雙方的從屬關係及簽訂的協議來判定責任歸屬,只要雙方改變原有觀念,能按正常的僱傭關係共同做好接待,我相信無辜受到牽連的可能性極低。

Profile

姚思榮,立法會旅遊界功能界別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