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幾天到公開大學錄影《法律與日常生活》的課程,天天化上厚厚的妝出門,真的不習慣。有天錄影完畢回家,管理員問我為甚麼連續幾天都打扮得漂漂亮亮,我直說是因為要講課去,他竟然以為我教的是小朋友。我真不知道「好嬲還是好笑」。他的猜測是因為我的樣子還充滿童真,像能夠跟小朋友溝通?還是在他眼中,我是不可能當上較高深科目的講師?還是不要多想了,反正我永遠也不會知道真正答案。
說回這次的課程,令我重溫了很多法律常識。其中大家都很有興趣的一課是關於離婚的法律,在這裏我亦希望跟大家分享。
法例規定,申請離婚的人必須要證明他跟配偶的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他的申請方能成立。如何證明婚姻已破裂?法庭會考慮幾項理由。
通姦是其中一項理由,另一項是申請人要指出對方的行為令他感到無法一起繼續生活。至於大家熟悉的分居,如果在雙方同意之下,分居一年,便可以申請離婚。
至於單方面的申請,便需要經過兩年分居方能有效。還有最後一項,便是申請人被配偶遺棄了一年或以上。大家要知道,遺棄跟分居是不一樣的,必須包括對方的行為不當。如果對方過分忽視配偶,整天跟其他朋友一起而不顧另一半,並同意對方離開的話,便算是遺棄了。
糊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