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住的地方是租的,租得地方就預了對自己的單位沒甚自主權:裝修不能改,也不能當長住,業主要加租我也沒權操控。反過來,做位租客也有我們的好處:住久了,一年後可以隨時走,換換環境,對於我等搵朝不得晚的人,富時住好點,窮時也有路可退,算是讓自己有個彈性去窮風流。
最近我租的單位「業權變更」,我好好的在住,但業主早換了人,我肉隨砧板上,幸好業主還沒權加租,所以一切暫時還是照舊。跟新業主通過電話,才知道是位媽媽為兒子買樓,準備給他結婚後住的。有如此媽媽,那位兒子很幸福。
但想深一下,新業主連我的家都沒看過就買了,明顯都是看我隔鄰左右的單位,然後靠估來買,她又知道兒子喜歡?地產朋友後來告訴我,樓市一旺,樓沒看過就買樓的人多的是。如果是當投資,反正不是自己住的,還可說得通,但如果是買給兒子住的,她怎能如此老定兒子會喜歡?
律師信我也收了,業主名是寫媽媽的,那就是說兒子只會是位住客,跟我們租客的情況沒有太大分別,不過我們是交租,兒子是給家用。另一個估計是,兒子反正沒能力買樓,媽媽都準備好了,兒子還能嫌三嫌四?原來兒子才是肉隨砧板上,搞不好媽媽也住附近,讓結了婚的兒子還能在她掌握之中。
也難怪,最近做媽媽的常說,兒子結了婚不是多了個女兒,是把兒子送了給人。出到買樓給兒子這一招,可見媽媽的苦心。甚麼肉隨砧板上,是我說得難聽,媽媽都是偉大的。
音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