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指,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向兩間強積金受託人作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早前被裁定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被判十二個月感化令,期間要遵從感化官指示及不可再犯任何刑事罪行,為首宗因違反《條例》而被判感化令個案。
涉案的被告曾於一三年一月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強積金受託人申請並獲批提早提取強積金。被告其後於一七年七月,再以同一理由向另外兩間強積金受託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
積金局接獲受託人通知有關申請,經調查後,發現被告在有關的「法定聲明」文件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遂將個案轉介警方及律政司提出刑事檢控,被告最終被法庭裁定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根據《條例》,強積金計劃成員可用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但成員一生只可以此理由提出一次申請。若該成員其後返港及再次參加強積金計劃,將不能再次以永久離港的理由申請提早提取。
值得注意的是,過往曾有強積金計劃成員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時,因為作出虛假聲明而被定罪,判罰款、社會服務令或監禁不等。
積金局發言人提醒,強積金計劃成員切勿以身試法,該局與警方及相關政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就可疑個案查核申索人是否真正永久離港,局方亦備存紀錄冊,載列所有曾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