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借殼上市盛行,新金主收購上市公司股權以取得其上市平台,而並非相關公司業務,公司向新金主大規模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是一般商業決定。但公司意圖利用注入資金開展與原有業務無關的新業務,新金主實際上通過公司將原不符合新上市規定的新業務上市,目的是規避新上市規定及達致該新業務上市的方法。
根據《上市規則》第14.06D條,如公司擬大規模發行新證券換取現金,包括任何股份、權證、期權或可換股證券,以收購或開展新業務,而該證券發行是規避新上市規定及達致該新業務上市的方法,港交所可拒絕批准該等將發行股份上市。
此規則屬反規避條文,旨在防止規避新上市規定,主要針對的是公司提出大規模發行證券以換取現金,當中牽涉到控制權或實際控制權轉變,而集資用作收購或開展的新業務規模,預計遠較其現有主要業務龐大,這類發行的作用無非是要讓原不符合新上市規定的新業務得以上市。
如何釐定大規模證券發行是有針對性的測試,港交所評估時並非只根據公司所提出的股本集資規模大小,其他因素同樣一併考慮,如公司集資前業務性質和規模、財務狀況、業務計劃及所得款項擬定用途,以至會否造成公司控制權或實質控制權出現任何變動等。
此規則應用範圍包括集資金額相對公司而言非常重大,並與公司現有主要業務的需求只有極小關連,例如從事服裝業務的公司,簽署認購協議向認購人發行可換股債券,大部分認購所得款項將用於發展新手機遊戲業務,如果認購金額龐大,但新手機遊戲業務與該公司現有的服裝業務毫無關連,港交所可能認為認購屬於不適合上市新業務的上市手段。
另一個例子是公司取得放債人牌照,隨後簽署了龐大金額的認購協議,所得款項用於發展及經營放貸業務,有關投資者會透過認購公司的證券而取得其控制權或實際控制權,從而獲得上市平台將放貸業務上市,新放貸業務因缺乏往績紀錄而屬不適合上市,故此舉構成規避新上市規定。
此新規定是針對過去借殼上市辣招之一,公司發行股本做生意原本是一件好事,即使資金籌集用於其他新業務,公司也不能夠大規模發行證券以收購新項目與原業務背道而馳,其中買殼上市是透過大量發行證券例如可換股債券取得主要控股權,此規則大大痛擊借殼上市活動,更能有效保障投資者及市場公平運作。
香港上市公司秘書、大學碩士課程兼任講師
作者:賴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