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須滿足條件「過關」

現時香港成立註冊的上市公司如果想私有化,可提出「協議安排」或「要約收購」。出於對小股東權益的保障,兩者均受到《公司條例》和《收購守則》的約束,需滿足特定的私有化條件,方可向聯交所申請撤銷股份上市地位。

兩種方式各有要求

「協議安排」即控股股東要求公司董事會向小股東提出建議,以現金或其他公司股份或資產為代價,以注銷所有小股東持有的股份,例如近月會德豐的大股東吳光正就以一股九龍倉(00004)和一股九龍倉置業(01997),另加每股現金十二元提出私有化。至於「要約收購」,要約人(一般為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向上市公司全部股東提出股份收購要約的建議。

海外註冊機構另計

兩種方式的最大差異在於私有化「過關」要求。倘採用「協議安排」,在法院會議及股東特別大會進行表決上,議案須獲得最少七成五出席股東大會,及無利害關係股東,即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士以外的獨立股東通過,以及不得有超過一成的獨立股東反對,私有化方可生效。

如果以收購方式私有化,控股股東則需要獲得至少九成股份持有人通過收購建議,方有權強制收購餘下股份。不過,如被收購的公司在外國註冊成立,控權股東則須根據當地有關法例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