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市場競爭力,香港交易所(00388)建議將「同股不同權」(WVR)受益人身份由「個人」擴至「企業」。但同時會施加額外條件,如設「日落」條款,WVR的有效期不超過10年;及設立高市值門檻,企業WVR受益人必須在聯交所或合資格交易所作第一上市,市值至少2,000億元。市場認為,建議有助吸引大型「中概股」回流,以及分拆旗下科網公司在港上市。
數據顯示,一○年至一九年十一月,在美國上市的內地WVR公司,當中42%是有企業WVR受益人。香港在過去十年,不計阿里巴巴(09988)在內,以市值計,新經濟公司只佔10%,惟同期納斯達克、紐約及倫敦交易所,所佔的比例分別是69%、55%及24%。故早前有多家中國科技巨頭游說港交所推動「企業版」WVR。
針對市場最關注的企業WVR受益人有「永世相傳」的風險,諮詢文件建議將WVR的有效期訂為不超過10年,其後可經獨立股東批准而續期,每次不超過5年。
為了杜絕一些公司「魚目混珠」,企業WVR受益人對上市申請人的貢獻,須屬難以透過其他方法複製或取代的性質。因此,金融投資或一般非財務貢獻,如技術或策略建議等,不足以使企業股東合資格享有WVR。
現時「個人」WVR受益人的投票權最多是一股十票,但「企業」WVR受益人則是最多一股五票。企業WVR受益人亦必須於發行人上市時擁有其至少30%的經濟利益,並於發行人董事會中有其法團代表。
若企業股東對WVR發行人的貢獻已實質上終止或暫停逾十二個月,企業WVR受益人的不同投票權必須永遠失效。有關諮詢為期3個月。
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董事林鴻恩表示,建議門檻其實頗嚴,平衡到港交所招攬公司及小股東利益,尤其是可杜絕一些純以投資者模式,以現金或股本等方式投資,以獲得企業WVR權利。同時,能滿足到港交所建議所有條件的,必須是很大型科技公司,直言目前市場上可能只有「十家、八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