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三月瑞銀(UBS)因擔任上市申請保薦人時犯有缺失,被香港證監會罰「停賽」一年。在屆滿期僅餘兩個月前,證監會決定撤銷瑞銀不得擔任保薦人的處分。
據了解,證監會今次撤銷有關紀律處分雖然罕有,但屬個別事件,主要是該會已評估獨立檢討機構對瑞銀的檢討結果,並感到滿意,故沒有理由再就禁止其出任保薦人的期限拖多兩個月,並不存在「放生」的說法。
瑞銀去年因在擔任包括中國森林、天合化工(01619)在內等三宗上市申請的其中一名聯席保薦人時沒有履行其責任,除被罰款3.75億元外,擔任保薦人的牌照亦要暫時吊銷一年,及吊銷有關主管人員的牌照兩年。
證監會周二指,檢討機構已對瑞銀的加強管治程序(由接納保薦人的任命至上市申請人上市)進行為期十個月的檢討,結論是其在相關範疇的管治及監控程序大致上設計良好。同時,檢討機構亦審視瑞銀在近期兩宗上市申請的保薦人工作,並認為其已執行有關監控措施,及在履行保薦人職責時,已按照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進行盡職審查。
證監會強調,在評估瑞銀個案中所採納的標準,等同於所有持牌保薦人應採納的標準。同時,監管規定是否獲得遵循,需要保薦人管理層密切關注及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