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現時愈來愈多中小型券商將存放監管紀錄「外判」給外間電子數據儲存供應商,香港證監會要求,券商需於今年六月底前提交承諾書或通知,同意供應商可按證監會要求,隨時提供有關券商的數據,而毋須通知券商;同時亦需委任至少兩名核心職能主管。不過,有券商擔心可能導致成本上升。
證監會注意到券商使用外間電子數據儲存供應商(包括公共及私有雲端儲存)的情況日益普遍,去年十月底發出新指引,若券商將監管紀錄只存放於電子數據儲存供應商,並沒有在本身證券行場所內備存一套有關紀錄的複本,而該數據中心已獲得批准,券商就需要盡快向證監會提交兩名核心職能主管的姓名;與此同時,不可遲於今年六月三十日前,提交有關承諾書及通知,授權供應商向證監會提供券商的紀錄。
有券商負責人指出,現時大型證券行一般都有自己的數據儲存伺服裝置,相反,中小型證券行因資源問題而沒有資訊科技(IT)部門,很多IT相關事宜或數據儲存均需「外判」,關注證監會的新指引會否導致成本上升。「證監會可直接向供應商取數據而毋須通知券商,提取數據資料的工序,供應商有可能要向券商收費,而且也涉及券商知情權!」
有中小型券商坦言,將電子數據儲存「外判」就是想節省成本,若新指引間接令成本上升,寧願不「外判」了。
至於知情權問題,據悉,證監會今次做法並無額外增加權力,只是貫徹一向做法。現時該會行使法規執行權力時,如上門搜查等,都不會事前通知券商。但若執行一般中介團體監管權力時,如進行實地或主題視察時,不會涉及第三者的場所,券商也會獲知悉。
事實上,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早前便指,使用外間電子數據儲存服務的券商,必須確保該會對監管紀錄的取覽權不受限制或不會遭到削弱。
有熟悉市場運作人士亦指,除中小型券商會使用本地電子數據儲存供應商外,不少中資券商會存放在海外的供應商,證監會現對海外機構無管轄權,故要券商簽訂有關承諾書是必須的,確保可保障投資者及行使其監管權力。再者,容許券商將電子數據儲存「外判」,其實證監會已向現實低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