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筆陣:除牌規則惹市場爭議

最近看到一個很特別的廣告,內容是由港交所上市委員會取消一家公司上市地位(即是DQ除牌)引起,並用詩句形式表達公司對除牌不公平的不滿,廣告並招募受害上市公司,為了紓緩股東怨氣及回答股東各樣疑問,公司更召開股東座談會。

企業設關注組跟進

該公司指控港交所審議公司停牌、除牌過程濫權,並已經成立關注組,有約十家被停牌公司加入,當中以創業板(GEM)公司數目較多。近年港交所將上市公司DQ毫不手軟。根據港交所統計,從年初開始至九月底,總共有11家上市公司被港交所遵循《上市規則》的除牌程序予以取消,至於停牌超過三個月的公司則達到84家。

根據《上市規則》第6.01條,如港交所認為有必要保障投資者或維持一個有秩序的市場,港交所均可隨時指令任何證券停牌或除牌。該不適合上市規定更指定港交所認為公眾人士所持有的公司證券數量不足;或認為公司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或認為公司所經營的業務不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公司經營的業務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並且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支持其營運,其證券才得以繼續上市,自營證券交易或投資業務一般不包括在內。

足夠的業務運作規定屬質量性的測試,若港交所認為,公司的業務並非具有實質的業務,或長遠而言並不可持續發展,港交所可能會認為公司不符合此條的規定,例如當評估個別公司的借貸業務是否具有實質的業務時,考慮因素包括公司借貸業務的營運模式、業務規模及往績、資金來源、客源規模及類型、貸款組合及內部監控系統等,以及相關行業的慣例與標準。

DQ後上訴期限偏短

根據第6.01A(1)條,港交所可將已連續停牌18個月的證券除牌。此外根據第6.10條,港交所可刊發除牌通告列明補救期限,若公司未能在補救期結束前補救問題並復牌,港交所可取消其上市地位或立即將公司DQ。

上市規則旨在針對不再符合持續上市準則的公司,建立有效率除牌程序,維持香港證券市場質素及信譽,現時除牌後提出上訴的期限較短,就算公司尋找「白武士」救亡也沒有足夠時間。

營運要求或難符合

至於足夠的業務營運要求都比較主觀,例如一些虛擬業務算不算得上是足夠的業務運作?或者大數據算不算有相當價值的資產?究竟是因為公司自身的問題沒有足夠的業務運作而令其被DQ?抑或是上市規則賦予上市委員會過大的權力,令許多無辜公司被DQ?最終的DQ損失也許是投資者和大眾小股東!

賴錦權

香港上市公司公司秘書、大學碩士課程兼任講師

作者:賴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