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遺產繼承主要由《遺囑條例》,《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規範。內地遺產繼承則主要由《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所規範。由於篇幅所限,兩地不同之處只可如下撮要列出。
1. 香港遺囑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有關法律亦提出一系列苛刻的限制;中國遺囑則容許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及口頭方法制訂。
2. 結婚可以撤銷香港遺囑,但除非中國人民法院推訂立遺囑者變更或撤銷遺囑,否則結婚不可撤銷有關遺囑。
3. 在香港,受養人不需遺囑提及,亦可向法院申請遺產分配;在中國,受養人必須依靠扶養人協議才能要求遺產分配,而有關協議,亦不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4. 在香港,遺產管理人需經法定程序才能執行遺囑;在中國,《繼承法》並無詳細提及遺囑執行人制度。
5. 在中國,《繼承法》提倡「和睦團結、互諒互讓」原則;在香港,有關法律並沒有類似要求。
6. 兩地宣告死亡的法律程序、方法及時間要求均有不同。
7. 對於信託處理資產或遺產,兩地法律亦大有不同。
8. 因法律制度不同,案例在中國並無法律約束能力。
事實上,遺產安排必須就資產所在地尋求適當法律意見及按當地法律安排繼承才是上策。
以上意見基於眾多假設,讀者絕不應倚賴本文內容作出任何法律或投資安排。
羽白資產管理財富管理總監
作者:梁彥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