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通證券在一二年七月至一三年四月期間在其網站上刊發三份股票研究報告。證監會發現,富通證券的研究報告雖以該公司的研究分析員的名義刊發,但事實上卻是由兩名並非其員工且身份不明的人士撰寫。
監管缺失損信心
富通證券在其中一份研究報告中更錯誤地披露,它在刊發該報告前12個月內,沒有為該報告所涉及的公司提供任何投資銀行服務,而事實上它獲委任為配售代理,以配售該公司可換股債券。
證監會認為,富通證券在編製研究報告方面沒有勤勉盡責地監督其職員,其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亦出現嚴重缺失。
上訴審裁處同意富通證券在遵守處理分析員利益衝突的監管規定上干犯極其惡劣的缺失,可能令投資者對研究業信心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