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打擊借殼上市、「殭屍股」等歪風後,香港交易所(00388)落實規定上市公司財務報表附有核數師「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就必須停牌的建議,新規定將適用於今年九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的全年初步業績公告。
該所去年九月諮詢市場,共收62份意見書,考慮後決定修訂《上市規則》。據新規定,若發行人就個別財政年度刊發初步業績公告時,其核數師對其財務報表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港交所一般會要求其證券暫停買賣。停牌一般會持續,直至公司解決導致核數師發出有關意見問題、保證核數師毋須再就該等問題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及披露足夠資料令投資者可在知情的情況下對其財務狀況作評估為止。
不過,由於諮詢過程中收到不少保留意見,港交所作出若干讓步,若「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只牽涉持續經營問題;或上市公司在刊發初步業績公告前已解決導致核數師發出非標準意見的相關問題,相關停牌規定將不適用。
此外,港交所亦計劃修改「補救期」。按現行《上市規則》,主板發行人連續停牌18個月、創業板發行人連續停牌12個月,可能會被除牌。港交所指,若要解決導致核數師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問題並非發行人所能控制,「補救期」或可延長,延長的期限由港交所根據個別情況而定。
同時港交所亦會設過渡安排,若主板及創業板發行人停牌,純粹因核數師對發行人在一九年九月一日至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開始的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補救期」可延長至24個月。
港交所上市科主管戴林瀚指,新《上市規則》規定已權衡不同持份者意見,期望發行人盡快與核數師解決審計問題。
在43家一七年度財務報表附有核數師「無法表示意見」的發行人中,19家發行人已解決其審計問題,另有5家發行人純粹是因有持續經營問題才收到「無法表示意見」,在新《上市規則》規定下毋須停牌。
財務匯報局歡迎港交所有關決定;至於會計界對港交所延長「補救期」則表示歡迎。不過,證券界就認為停牌有損小股東利益,儼如懲罰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