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企業始創人往往會成立單一信託,把企業股票及個人資產全放進信託後,限制股票買賣之餘,並以削減利益來強迫理念不同的子孫們必須共同工作。這樣的安排,始創人一旦離世,不是引發公司劇烈的權力鬥爭,就是爭產訴訟。
單一信託很難同時處理企業傳承及完全公平的遺產分配,故始創人須先跟信託專家商量,評估及決定是否需要信託同時處理兩個問題。
若兩者皆需信託,信託專家很大機會建議成立兩個獨立的信託去處理。其中一個信託當然用來處理要傳承的企業,另一個信託則可拿始創人其他的個人資產來作遺產分配。當然,兩者的價值比重將會跟隨始創人意願而決定多少,而兩者之間亦須建立足夠防火牆。
另方面,信託專家須協助始創人研究、分析及決定管治企業人選機制,來決定承傳人能勝任管治及管治年期。一旦選取機制確定人選,再採適量監察來平衡運作後,其他子孫參與公司的機會會減少。但因有另一遺產分配信託,始創人毋須擔心子孫的基本利益受損。
監察機制方面,可考慮成立家族辦公室及信託保護人來分別定期檢查企業及信託的憲法文件,保證企業運作沒有違反始創人當初傳承企業宗旨之餘,亦與時並進,在必要時稍為允許改動以上憲法文件,讓始創人的企業可代代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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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資本國際財富管理總監
作者:梁彥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