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每名投資者遇上經紀行違責的賠償上限是15萬元,香港證監會建議將有關上限提高至50萬元,增幅超過兩倍,廿年來首度調整;並建議將保障範圍涵蓋至滬股通及深股通,但不包括港股通。諮詢期為兩個月。
證監會希望有關優化建議能在今年中或之前作最後定稿,並在今年底前將相關的法例修訂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現時投資者賠償上限15萬元自九八年採納至今,廿年來未調整過。○四年底,證監會曾研究15萬元上限是否足夠,及後決定維持15萬元,以及引入一項徵費自動觸發機制,當賠償基金的資產淨值超逾14億元,便會暫停投資者賠償徵費,而當其跌至10億元以下,便會恢復徵費。證監會並自○五年十二月起,暫停投資者賠償徵費0.002%,一直至今。
證監會周五刊發諮詢文件,建議優化投資者賠償制度,當中亦建議將暫停及恢復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的觸發水平分別由14億元及10億元,提高至30億元及20億元。
投資者賠償基金現時金額約23.6億元,有關建議不會影響正暫停的徵費。然而,若基金金額跌至低於建議的20億元,便可能須恢復徵費。
另一項建議是賦權證監會在延遲支付賠償可能會引起或加劇系統性關注的特殊情況下,作中期賠償。
證監會解釋,過去十年,香港市場出現重大改變,市場增長迅速,據證監會在一四年至一七年進行兩次經紀行問卷調查所得的數據,中介人所持有的客戶資產總值在過去三年已由5,980億元,增加超過50%至9,180億元。同時,以現行的15萬元賠償上限計,一四年的平均覆蓋水平比率大約是75%,一七年更跌至僅約64%。因此建議提高賠償上限。
現時投資者賠償制度不包括滬股通及深股通交易的有關損失,即使有關交易指示必須透過香港中介人傳送。證監會指,這帶來不一致的情況,因為投資者就同一中介人的違責損失只能獲得部分賠償,這並不恰當,故建議擴大保障範圍以涵蓋與滬股通及深股通有關的損失。
但證監會不認為應涵蓋至港股通的投資者,因港股通交易只能透過內地規管的中介人進行,即不涉及受香港規管的中介人。
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表示,相對其他主要市場,香港的15萬元上限明顯是少,加上近五、六年證券業生態環境轉變,個別證券行更「割喉式」搶生意,證監會有必要提高賠償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