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轟企管4宗罪

香港交易所(00388)在最新一期《上市規則執行通訊》中指出,在調查涉嫌違反《上市規則》個案時,提出四大關注,包括在部分創業板個案中,獲委任為發行人監察主任的董事,將其職責交由他人承擔;及有部分發行人及董事並無善加利用合規顧問等。

港交所指出,在部分創業板個案中,獲委任為發行人監察主任的董事,將其作為監察主任的職責交由公司秘書承擔;或未有設立充足的程序以確保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港交所指出,上市規則對獲委任為發行人監察主任的董事訂有特定的職責要求。若純粹為符合上市規則而指派董事出任監察主任、但有關董事卻不履行相關責任,絕對不可接受。若未能履行職務,或須接受紀律行動的懲處及公開制裁。

港交所亦關注有部分發行人及董事並無善加利用在指定期間所委任的合規顧問,就上市規則合規事宜諮詢意見。港交所提醒,合規顧問並不是虛銜,而是有其實際作用,對新上市公司尤其有幫助。若委任了合規顧問而不尋求建議及指導,以致違反或間接造成違反上市規則,只能說是咎由自取。

發布初績須核數師同意

港交所也關注,部分個案的發行人刊發年度業績初步公告後再刊發澄清公告,對初步公告中財務報表的部分數據作出修訂。港交所指出,當問及發行人及董事有否根據上市規則在刊發初步公告前先取得核數師同意,有關發行人及董事表示,他們並不知悉有此規定;或沒理會此規定,以免遲了刊發初步年度業績而要停牌。港交所提醒,未經核數師同意,發行人不得發布初步業績公告。

董事對事務無充分了解

港交所也關注董事是否積極關心發行人的業務,有些個案的部分董事完全不出席董事會會議,對發行人事務沒有充分了解。舉例說,一名董事坦言他參加董事會的電話會議時不久就收線,故並不知悉會議討論的內容。港交所關注該等董事履行上市規則中的董事職責的能力。港交所提醒個別董事任何時候均須明確其作為發行人董事的職責,並對發行人的操守、業務活動及發展有所了解。若董事只靠出席正式會議了解發行人事務,其不算符合上述規定。

截至去年十二月底止年度,港交所上市規則執行部門調查數目有86宗(主板佔65宗,創業板佔21宗),按年上升21%;涉及轉介予其他監管機構則有30宗(主板佔24宗、創業板6宗),按年上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