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計劃受託人的管治改善有利監察基金投資,積金局建議受託人董事局增加獨立董事數目,設立投資委員會或委聘內部專家,專責監察基金表現,並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其投資委員會主席。
強積金規定,每名受託人董事局須包括一名獨立董事,以發揮制衡作用,但積金局營運總監及執行董事羅盛梅指,一名獨立董事不足夠,建議獨立董事數目應增加至最少兩名。
事實上,現時14名受託人中,只有3名受託人委任兩名或以上獨立董事加入董事局,有受託人沒有舉行實質會面的董事局會議,董事局成員亦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羅盛梅指,積金局着重獨立董事的角色,每當受託人董事局有新成員加入,積金局會進行評核,甚至要求新成員進行六個月的「補習期」,以灌輸管治知識。
積金局主管(受託人監理)李啟宏表示,不少強積金受託人與強積金基金經理均隸屬同一金融集團,董事局須發揮監察作用,妥善處理可能引起的利益衝突,例如在設立新基金及釐定基金收費水平時,須處理他們以計劃成員利益為先的法定責任與商業利益兩者之間可能產生的衝突。
積金局由一四年底至一六年查訪了各強積金計劃受託人的董事局,檢討其管治架構,積金局期望受託人從五方面維持高水平的管治,包括所提供的產品更物有所值、制訂良好管治架構、確保設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提高基金資料透明度及有效地管理潛在利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