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關注期指按金不足

香港證監會向期貨經紀行發通函,提出多項監管關注事項,包括證監會視察時發現,部分期貨經紀行沒向客戶收取足夠初始保證金就容許他們開立新持倉,此舉有違《期交所規則》及證監會的《操守準則》。

視察又發現,某些期貨經紀行沒就追收保證金備存任何紀錄,又或沒有記錄追收保證金的詳情。某些經紀行為客戶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期貨交易服務時,會將客戶款項存放於海外經紀行,但有關存款額遠遠超過須予存放的保證金額。

此外,證監會早前對沒良好財務狀況或信用人士被視為「固有客戶」,並獲准在未存入足夠保證金之前進行期貨合約交易的情況表示關注。商號在評估客戶是否「固有客戶」時,亦採用不一致準則。

發「固有客戶」評估指引

證監會與期交所合作,昨就「固有客戶」評估準則發指引。「固有客戶」必須向期貨經紀行證明其有貫徹履行按金責任,即在最近一年內沒任何未能履行按金責任的紀錄,如沒有未履行的補倉通知、強制平倉紀錄及遭退票等。「固有客戶」亦需維持穩健財務狀況,經紀行並須按其對客戶財務狀況的評估而設定交易限額。

期交所同時就判斷「固有客戶」是否為「僅進行即日平倉交易的交易者」時應採用的準則,提供指引。

期貨經紀行在未有向該等客戶收取最低保證金的情況下,不應為其進行即日平倉交易。期交所預期經紀行於明年一月一日或之前,全面符合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