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市公司盈喜或盈警通告外,證監會同時批評上市保薦人在上市文件的披露質素,不能只是機械式地查核上市文件是否涵蓋披露清單內的項目,而是要謹慎考慮何謂具意義的披露,特別是需確保上市文件內的風險披露資料足以讓投資者對公司的前景進行評估。
證監會稱,自新保薦人制度生效以來,保薦人在簽署保薦人協議前,已進行更多背景盡職審查,並且更謹慎篩選由其擔任保薦人的上市申請,除十宗上市申請遭發還外,新制度下提交的上市申請版本,大致涵蓋上市申請人業務的主要範疇,惟部分個案披露質素仍是一個問題。
證監會指,每個上市申請人的情況不同,沒有適用於全部申請人的披露清單。
與此同時,上市文件應提供全面及持平的披露,保薦人的風險披露應切合上市申請人的具體情況,在可能情況下應提供與風險因素相關的量化資料,而保薦人需仔細檢視專家就技術事宜發表的意見。
證監會強調,若上市申請文件內載有不合理或不準確的專業意見,可能導致審批程序暫停或引起其他監管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