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定三》(《巴三》)流動性覆蓋比率要求(LCR)將於明年落實。分析料,本港僅四至六間大型銀行成為要落實LCR的第一類機構,而明年開始共有三種流動性監管要求並行,毋須擔心監管不足。據悉,金管局已就初步分類意向與銀行進行非正式討論。
金管局文件顯示,「第一類機構」將實施LCR要求,其餘的「第二類機構」則只須符合較簡單和經修訂的流動性維持比率(LMR)。
金管局發言人稱,已根據去年七月發出的流動性諮詢文件中的分類準則,對認可機構進行初步評估,以識別哪些機構可能被界定為第一類機構,並已就初步分類意向與有關機構進行非正式討論,金管局會在今年稍後作進一步檢討,以顧及有關機構在LCR於明年實施前的最新情況,因此分類結果尚未正式確定。
金管局剛於五月底結束LMR與監察工具的申報表進行諮詢,並再次提醒銀行,LMR的新標準不會有過渡期,銀行在今年九月開始試行每月申報,分析師認為,LMR是金管局予難以執行LCR計算方法的港銀「下台階」,加上港銀平均流動資產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九,遠高於法定的百分之二十五水平,毋須過渡期亦可即時達標。
分析師料,被納入第一類的銀行僅約四至六間,主要原因是香港的銀行類型比較多元化,難以用巴塞爾委員會要求的「一刀切」處理,且金管局在LCR和LMR之外,在今年針對貸款增長提出穩定資金要求(SFR),香港對銀行業的流動性要求相當高,不擔心因為無全面落實LCR出現流動性監管不足。